关于我们 网站声明

九江市公布打击非法采砂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2-07-11    来源:

九江市打击非法采砂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在水利部、长江委和省水利厅的关心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九江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及驻市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和全市采砂统一管理工作体制机制优势,大力开展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整治,有力地维护了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总体可控、平稳有序。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市采砂办收集甄选了一批典型案例,公开向社会发布,供各地结合实际参考借鉴。

案例一:柴桑区江洲水域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0日市长江联合执法队在长江九江柴桑区江洲水域现场查获非法采砂的改装吸砂船、运力船各一艘及非法江砂3600余吨经查明:运力船主陶某某经“黄牛”中介方某介绍,与安徽人高某某、李某某为首的非法采砂团伙合伙在长江八里江交界水域多次进行非法盗采江砂,后销赃卖给码头货主黄某某,再将非法收购的江砂出售,陶某某等人盗取的江砂共计10000余吨,涉案价值近60万元。

处理结果:该案主犯陶某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犯罪工具吸砂泵船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该案主犯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案例二:都昌县老爷庙水域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3日九江市鄱阳湖联合执法队在鄱阳湖都昌县老爷庙水域时发现有非法采砂行为线索,通过侦查取证查明:2019年2月15日至2月2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邹某某等人多次使用隐形采砂泵船在鄱阳湖都昌县老爷庙水域非法采砂,并由罗某某等人联系龚某某、尹某某、朱某某等人20余船转移所偷采的湖砂并销售给他人,该团伙非法采砂共计50000余吨,涉案价值300万元。

处理结果:经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熊某某、邹庆平、许某某、李某某等三十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期。

案例三:柴桑区城子镇水域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8日晚上,九江市长江联合执法队在日常巡查中通过热成像夜视仪侦查发现在柴桑区城子镇水域有非法吸砂船正在偷采作业,当场抓获非法采砂人员多人,并查扣盗采江砂3200余吨,价值20余万元。九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通过深挖细查,成功打掉了一个横跨赣鄂皖苏四地的非法采砂犯罪团伙,目前已查实该非法采砂犯罪团伙盗采江砂近30000余吨,涉案价值超过200余万元。

处理结果:该案件经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同时向纪检部门移交公职人员犯罪线索2条。

案例四:长江九江段非法采砂案(公安部督办)

基本案情:2021年8月19日晚11时,九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联同市长江联合执法队各部门出动执法队员十余人在长江鳊鱼滩水域发现非法采砂现场并迅速展开围捕。经过连续13小时的通宵奋战,将涉案的吸砂泵和运砂船依法予以扣押至集中停靠点。经调查,涉案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认偷采江砂4420余吨,价值30余万元。

处理结果: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该案作案工具价值600万“隐形吸砂泵”和4422吨江砂被判决依法没收,上缴财政。

案例五:伪造证明票据非法采砂案(公安部督办)

基本案情:2021年1月,长航公安九江分局会同长航公安南京分局联合侦办,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法通过“黄牛”联系上吸砂人员洪某,洪某联系吸砂船主假借工程名义在长江九江段水域非法采砂,由犯罪嫌疑人方某伪造合法来源证明后,将盗采江砂运至江苏南京等地销赃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目前,该案4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已查明涉案江砂2万余吨,涉案金额180余万元。

案例六:鄱阳湖松门山水域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23日都昌县水上公安派出所受理匿名举报线索,侦办查明,都昌县某村村民张某某在2019年以自建房用砂为名,自行购买渡船和铲车,伙同他人两次到鄱阳湖松门山、松古山处偷采黄砂并进行售卖,共计1259立方米,造成国家资源损失169022.7元。

处理结果:由于张某某还涉嫌一起寻衅滋事案,随案同诉。经都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七:修水县河道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2021年9月6日晚上,修水县水利局接到举报在太阳升镇坪塅村河段河道发现非法采砂行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当场查获1台挖机和3辆运输车。通过排查走访和测量,确定了非法采砂当事人,现场挖方为6343.9立方米。修水县水利局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本案移交至修水县公安局。经公安机关查明,陈某祖等14人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6日在太阳升镇坪塅村河段河道多次非法开采砂石。

处理结果:经法院判决,陈某祖等9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董某放等4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陈某旭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八:永修县河道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蔡某某伙同马某某、朱某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虬津镇虎山造纸厂藕潭组修河水域段,雇佣挖机师傅朱某某利用挖机非法盗采河砂,并通过朱某俊将盗采的砂石销售,从中非法获利。经测量,盗采的砂石数量为379.3立方米,2020年3月27日,经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采的379.3立方米砂子的价格为54240元。

处理结果:该案主犯蔡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马某某、朱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朱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朱某俊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九: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砂石案(行政案件)

基本案情:2021年7月2日,湖口县水利局在长江湖口水域查获一艘大型可疑运砂船,船主未能提供砂石采运管理四联单,通过调查认定为非法砂源。经第三方测绘公司计量,共7382.66吨,案值约41万元,

处理结果:湖口县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没收并公开拍卖了该船砂石价值79.7万元,并对该船主处罚82万元。同时通过联合执法机制,港航管理局和长航公安分别对其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和驾驶员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十:瑞昌市河道非法采砂案(行政案件)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15日瑞昌市水利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洪下乡瓜坑自然村瓜坑大桥北侧查获1台钩机和数台运输车辆在装运砂石,执法人员当场进行制止,并现场扣押挖机和装有河砂的车辆。经查,当事人汪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利用钩机开采砂石向工地售卖,合计50吨左右,并造成瓜坑大桥北侧出现一个约长10.2米宽5米深1.2米的砂坑,严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

处理结果:瑞昌市水利局对当事人汪鹏未取得采砂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非法采砂的行为,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九江市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