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农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业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江市农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业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畜牧水产、渔业、农机、蚕桑、茶叶)局(办),局属各单位:
为推进全市农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在农业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关于在农业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
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
为推进全市农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以下称“信用产品”),运用信用约束手段改善市场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政府的诚信导向作用,积极探索农业行政管理新路径,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农业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产品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产品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信用需求和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加快推进信用产品在农业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有利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领域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改善社会管理;有利于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领域社会诚信意识,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突出问题;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
二、落实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信用审查、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信用记录。是指我局局属各单位(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一是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自然人等的基本信息,如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身份信息等;二是“双公示”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三是农业投入品抽检信息;四是奖励类信息;五是“三品一标”认证信息;六是其他审批权力信息(肥料登记证信息)。
(二)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三)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等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
(四)信用报告的出具。信用报告由市信用办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可重复使用,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出具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需重新信用评级的除外。
(五)信用报告的重点使用范围。申请财政性资金、政府公共资源分配、政策性贷款、融资等项目;参与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国有资金建设等项目;其他需要出具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等。
(六)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七)信用承诺的使用范围。凡需出具信用报告的申请事项、申请行政许可、项目备案,以及我们认为需要行政相对人对申报事项及提交相关材料作出信用承诺的事项。信用承诺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八)信用承诺责任。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主动接受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信用修复。是指社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
(十)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对社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判决的司法机关。
(十一)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社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停用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的请求。信用修复申请人包括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民非、社团等社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十二)信用审查。是我局进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取得其信用状况,形成信用审查报告,据此作为实施行政行为的重要参考。
(十三)信用审查的范围。重点是需要出具信用报告的农业行政管理事项。局属各单位(部门)在拟定农业公共资源分配、政策性资金安排、行政许可等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引时,应当引入信用管理制度。
(十四)信用产品的获取办法。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信用九江”系统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信用法规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评级报告等。
(十五)行政相对人。是指申请与我局履行职责有关的财政性资金、行政许可、参与政府招投标,以及其它公共资源分配事项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三、农业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产品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信用记录核查。局属各单位(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注重完善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同时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二)制定计划目录。局属各单位(部门)提出使用信用产品的行政管理事项计划目录,制定使用信用产品的操作方式、标准流程等制度,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由局法规科汇总后将计划目录在“信用九江”网站进行公示。
(三)报送奖惩案例。局属各单位(部门)每年推送1条以上案例信息至“信用九江”平台。
(四)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奖惩机制。局属各单位(部门)要对照上级部门已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对本部门牵头的备忘录进行梳理,出台响应清单。制订联合奖惩行为清单,对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应用的信用奖惩措施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方。加强对守信社会主体激励,依法依规减少或免除日常监督检查,在评先评优、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政府性资金申请和拨付等方面优先办理。加强对失信社会主体监督管理,推动失信行为公示公开。对严重失信社会主体,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五)实施信用修复。一是申请,对符合农业农村部、省、市信用办规定的信用修复条件,由申请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二是受理,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三是提出意见,决定受理的,由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提出修复意见;四是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信用修复机构在互联网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提出异议的,信用修复机构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及评估整改情况并提出修复意见;五是数据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信用修复机构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按照信用信息报送渠道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信用记录资源要素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局属各单位(部门)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在2018年7月底前全面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严格按照细则,细化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主体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反馈情况,确保取得实效。
(二)建立工作机制。法规科负责信用信息目录和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的编制,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及时报送信息中心、动态更新信用信息目录。
(三)做好信息公开与保密。一是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依法采集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二是局属各单位(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产品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三是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服务与制度创新。要围绕我市农业中心工作,强化信用的预测预警功能,为局党委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提高领导决策层的信用建设获得感。要以个人为对象,提供诸如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性的公共信用创新服务,增强群众的信用建设贴近感。要构建信用修复机制、畅通修复渠道,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支持非严重失信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主体通过做出信用承诺、接受修复培训等方式修复信用。要创新信用承诺制度,结合农业农村工作自身特点,要求企业做出信用承诺并公示。创新信用宣传教育,在渠道、模式、方法等方面要有新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