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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6-20    来源:

2022年1月13日,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从而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构建信用导向的营商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2月7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推进大会,省委书记易炼红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强力推动营商环境大提升,严格规范行政行为,适度施以包容审慎执法。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总局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市场监管局启动《关于推进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起草工作。

一、起草背景

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能整合、监管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面临着在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上的巨大挑战,一方面,在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日益增长的市场主体与有限监管力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另一方面,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蓬勃涌现,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传统监管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及突发情况下的监管需要,凸显监管资源、监管能力、监管智慧化水平不足。

其次,截至2022年4月,江西省市场主体中企业占28%,个体工商户占70%,农民专业合作社占2%,凸显江西省实现个体工商户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十分必要。因此,需要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拓展至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覆盖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分类机制,对不同信用风险的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让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

开展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既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也是江西省“一号改革工程”重要内容,江西省政府高度重视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2015年以来,省政府印发的多份文件提出了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风险监管或大数据监管的表述。今年全省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推进大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2022年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提升方案》均明确提出推进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要求。为落实上述要求,有必要从全省层面对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此外《意见》明确,各省到2022年底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到2023年底,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这对我省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提出了时间表、画好了任务图。为确保《意见》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尤其是重新明确数据归集范围,需要在总局文件基础上制定落实性文件进行规范指导、统筹推进。

二、起草过程

《意见》印发后,省市场监管局将推进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通过书面和实地调研、专题会研讨、课题研究、召开会议推进等多种形式,了解全省各地工作情况及意见建议,为起草文件打下了较好基础。2022年1月以来,省市场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省局信用监管处牵头,省药监局、省局综合规划处、执法稽查局等24个条线参与的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专班,开始着手起草《实施意见》,并梳理出9个方面的重点任务,1月21日,向省药监局等24个条线征集意见建议。1月28日,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建议,结合外省经验做法草拟了《实施意见(草稿)》。2月15日,在省局网站就《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3月2日,发函至省高院、省发改委、省文明办等30家省直部门征求意见。3月以来,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多次讨论修改完善,3月17日,申请开展合法性审查并通过,形成了《实施意见(审议稿)》。4月2日,经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形成《实施意见(代拟稿)》。5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16号)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帽段和四大部分14个方面,帽段部分概述了起草背景和要求,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主要结合总局文件要求和江西实际草拟,第二部分工作目标主要根据总局文件内容草拟,第三部分主要任务是主体部分,分别从全面有效归集各类信息、科学构建指标体系、加强信息化技术保障、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加强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等方面进行了工作部署,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宣传推广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四、需要说明的几点问题

(一)关于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理解。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包括全面有效归集市场主体信息、科学构建指标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自动分类、根据分类结果实行差异化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分类的对象是市场主体而不是产品或者其他对象,分类的依据是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分类的结果是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不同的信用风险类别,分类的目的是为了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针对性有效性。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监管理念的转变和监管方式的创新,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不再对监管对象平均用力,而是引导监管资源“把好钢用在刀刃上”。

(二)《实施意见》与中办国办文件的关系。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提出“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的要求,《实施意见》及时将这一要求放入文件,并结合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行了细化,确保中办国办文件得到贯彻落实。

(三)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与其他综合执法部门的关系。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基于归集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对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做一个基本判别,分类结果可以作为其他综合执法部门专业监管的参考,但是不代替其他综合执法部门对专业领域进行分级分类。同时,我们希望借《实施意见》的出台,推动省直相关部门,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综合执法部门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信息互联互通,以数据共享共用促进高效、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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