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关于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柴桑区关于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已经过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24日
柴桑区关于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丰富地方金融市场,做大做强金融产业,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入驻我区,健全和完善我区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功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分(支)行、分公司等。主要分三大类:(1)银行类,包括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2)证券类,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类基金管理公司;(3)保险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公司。
二、入驻奖励
在我区新注册成立或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行,证券类、保险类在我区设立分公司,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三、办公用房补贴
对新设立或迁入后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机构在我区购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以下优惠:
(一)购买办公用房可以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金额为30万元;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售的,足额收回补贴。
(二)租用办公用房的,前5年给予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年租金30%,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为10万元;未满5年改变经营用途或转让出租的,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足额收回补贴。
四、财税贡献奖励
(一)新设立或迁入后的金融机构,自营业年度起5年内,由所在地财政每年按照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可支配收入的增量部分给予50%补贴。
(二)新设立或迁入后的金融机构且个人所得税在我区缴纳的高管人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年限为自机构开业之日起5年。
五、管理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审定拨付资金。
区金融办负责对金融机构资格的认定,并对各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协调。
六、申报要求和程序
(一)金融机构应提供的申报材料。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监管部门或上级部门授权批准开业的文件、注册证明和验资证明;购买房屋发票、不动产证;租赁房屋合同;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在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开业后3个月内,直接向区金融办申报,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由区金融办将初审结果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拨付奖补资金。
(三)本级金融机构奖补资金由本级财政支付。
七、其他
区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疑难问题,积极提供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公安、消防部门为金融机构网点建设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行政审批、税务部门为金融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
八、附则
(一)已进驻的金融机构再开设分支机构不纳入此奖励范围。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必须实缴,在我区营业期间不得抽逃,发现抽逃的由人行会同金融办、财政局清退奖补资金并追缴注册资本金。
(二)对入驻后主动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金融工作,为我区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机构,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措施。
(三)各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申报各类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收回其所获奖补资金,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其下一年度考核奖励资格。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