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国有企业:
《九江市柴桑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2月20日
九江市柴桑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区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厘清政府、出资监管机构、企业权责边界,更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省市国资国企改革创新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区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区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监管企业和其所属的独资、全资、控股、实际控股、参股的国有全级次企业。比照区级单位管理的企业参照出资监管企业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区国资委主要职责: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负责国有资本布局和发展战略、董事和财务总监委派、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发展战略规划、企业章程、业绩考核及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大事项核准等事项。
(二)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负责监缴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三)负责对出资监管企业履行各项职责的考核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建立健全事后评价机制和落实责任追究。
(四)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指导出资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
(五)指导推进出资监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六)抓好出资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
(七)建立健全出资监管企业人才储备交流机制,统筹国资系统人才资源。
(八)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指导出资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细则实施管理。
(九)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出资监管企业主要职责:
(一)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经营,依法缴纳税收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管理运营所属国有企业资产和国有资源。
(三)从事项目建设、资产管理、投资融资、资本运营,加强对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关键领域的投资引导。
(四)以专业化人才队伍及市场化的方式推进区属国有资产资本化,努力拓展增量国有资本。
(五)贯彻区委、区政府的战略意图,推进区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优化,引导带动区属国有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六)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自主负责企业投融资活动,严格防范系统性债务风险。
第三章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第六条 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国资)局提出初定人选,经书记办公会审定后,报区委组织部,由区财政(国资)局任免。财务总监由区财政(国资)局委派。
第七条 国有企业的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正职、副职)由国有企业负责推荐、国资局负责牵头招聘,由国有企业任免。
第八条 区财政(国资)局负责建立健全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 企业投融资运营监督管理
第九条 按照“依法监管—资本运营—资产经营”的架构,区财政(国资)局依法授权国有企业进行资本运营及下属公司自主开展资产经营。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国有企业董事会除依法享有和行使相关职权外,依照区委、区政府的战略意图,区财政(国资)局进一步授予国有企业董事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自主决定在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的投资方式、投资范围和具体投资项目。
(二)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兼并重组、股权管理等资本运营事项。
(三)自主决定在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参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等业务。
(四)自主决定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的融资方案。
(五)自主决定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的融资事项和金融机构授信贷款事项。
(六)自主制定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七)按照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制定企业员工薪酬分配方案。
(八)自主制定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等事项方案。
(九)自主制定子公司注册资本及资本变动事项。
(十)除按照区财政(国资)局对企业重大事项应由区财政(国资)局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外,自主决定或管理企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执行区委、区政府的战略意图,实施相关重大战略决策。
第五章 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国资监管机构及出资监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资监管企业向区政府或区财政(国资)报告的形式分为:审批批准、事前报告和事后备案;报区政府的重大事项需先报送区财政(国资)审核,由区财政(国资)报送至区政府。
第十二条 需区国资委审核并报经区政府同意的事项:
(一)国有企业设立、合并、分立、上市、改制、解散、破产、重组、清算或者变更形式以及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无偿划转、增资扩股、核减股东权益。
(三)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建议值及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四)纳入薪改范围的出资监管企业年度综合考核方案及上年度综合考核完成情况。
(五)纳入薪改范围的出资监管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及上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
(六)出资监管企业直接在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下同)的。
(七)出资监管企业经营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事项,或会议研究需要上报区政府讨论研究的经营项目。
(八)区属国有企业对区本级国资系统外的担保、融资和拆借资金事项(以担保、类金融为主业的公司除外)。
(九)其他按规定应报区政府同意事项。
第十三条 需报经区国资委同意的事项:
(一)区属国有企业主业一次性经营投资金额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项目报区国资委研究决定。500万元以下项目经国有企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报告。
(二)国有企业管理层的薪酬分配等奖惩方案。
(三)国有企业及子公司向全资公司以外的企业出借资金(拆借资金为本公司或子公司主业的除外)。
(四)国有企业及子公司向全资公司以外的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的(担保作为本公司或子公司主业的除外)。
(五)国有企业及子公司年度对外融资计划。
(六)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年度用工计划及总额配置方案。
(七)国有企业二级子公司的设立、重组、解散以及增减注册资本。
(八)国有企业二级子公司持有股权转让(含增资扩股)、协议转让、无偿划转。
(九)国有企业年度预算草案(含年度调整草案)。
(十)其他按规定应报区国资委同意事项。
第十四条 需报经区财政(国资)局核准的事项:
(一)国有企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
(二)国有企业管理层人员之外的薪酬分配等奖惩方案。
(三)国有企业重大固定资产处置行为。
(四)国有企业三级及以下子公司的设立、重组、解散以及增减注册资本(含控股公司,原则上不新设立四级子公司)。
(五)国有企业三级及以下子公司持有股权转让(包括增资扩股)、协议转让、无偿划转。
(六)国有企业班子成员在其他企业及下属企业兼任领导职务,或出国出境的。
(七)国有企业重大财务支出(含不在年初预算批准范围内的项目财务支出)。
(八)国有企业在区以外的金融机构存款的。
(九)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候选人。
(十)区财政(国资)局认定需其核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由国有企业决定并需报经区财政(国资)局备案的事项:
(一)国有企业按时报送季度国有企业合并财务报告和子企业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合并报告涉及上市公司的,在次年审计报告出具日后按时报送。
(二)国有企业按时报送经审议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三)国有企业上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
(四)国有企业其他财务支出情况。
(五)企业采用会计政策、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的。
(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亲属子女在本企业就业或岗位、职务变动情况(含国有企业控股公司等关联企业)。
(七)国有企业及子公司上年度末企业人员情况。
第十六条 其他需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国有企业及下属企业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境和工作秩序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问题和隐患(包括事故及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损害国有企业形象的)。
(二)国有企业及下属公司(含党组织)、公司干部职工获得区级以上荣誉情况。
(三)国有企业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国有企业及下属公司重大涉诉案件及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五)国有企业认为需上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报告时间及形式:
(一)企业对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事项需按规定程序履行完党组织会议程序后,第一时间附具体书面材料报送区财政(国资)局知情。
(二)事情紧急的可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充书面材料。
(三)报告事项涉及需上级备案、核准和批复,并有明确办理时间期限需求的,应一并注明。
(四)每季度末区国资委定期听取国有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财务情况等报告。
第十八条 报告事项的分类处置:
(一)报告事项需上级备案、核准、转报和批复的,企业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同时,提请区财政(国资)局及早介入,靠前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有效提高办事效率。
(二)企业自主决策范围的备案事项,如区财政(国资)局认为处置不妥的,应在收到报告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 7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
(三)其他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事项,所涉及公司应同步报相关职能部门。
(四)区财政(国资)局如认为上述报告事项需转报区政府知情的,应即时上报。
第十九条 报告事项要求:
(一)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
(二)报告事项不影响原工作流程。
(三)国有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的制度,明确相关领导进行跟进。
(四)区财政(国资)局定期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国资)局派出的财务总监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财务审批终签制”,并列席企业党组织会、董事会,对派驻企业的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区财政(国资)局将对国有企业公司领导提醒诫勉,情节严重的,将移送至纪委及相关司法部门:
(一)未按规定向区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
(二)对应当报区政府或区财政(国资)局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四)国有企业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存在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从而给企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完善内部制度体系,并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市场化运行机制、对下属公司授权经营和管理激励约束、防范风险等制度文本报区财政(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今后设立的区属国有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国资)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两年,在没有出台新办法之前,此办法仍执行,直到新政策出台废止。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