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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中心与11家金融机构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协议

发布时间: 2017-09-13    来源:

  

  8月30日,国家信息中心与11家金融机构在京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协议,旨在推动各类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联合奖惩措施在金融领域落地应用。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徐晓波、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周民出席签约仪式。

  徐晓波表示,近年来,国家发改委积极发挥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协调作用,牵头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并在一系列基础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明显成效和突破进展。截至目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经连接39个部门,所有省区市,共与37个市场机构签订了共享协议,归集数据达到64亿条,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提供了有力的信息化支撑。

  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诚信问题越发严峻,亟须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此次,国家信息中心与11家金融机构签署协议就是要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发挥合力推动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从政府角度讲,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让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发挥自身海量金融数据的优势作用,充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同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失信数据等信息,使银行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资源,为银行融资授信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加快联合奖惩措施在金融等领域落地应用,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共同打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二是社会信用体系服务银行机构要以信用信息共享为基础。信用信息共享是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截至目前,国家信息中心已与多家金融机构、互联网电商企业、共享单车企业签署了多个信息共享协议。此次与11家金融机构签署信息共享协议,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在金融领域的作用和价值。同时,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单位反馈的信息也将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各个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起到重要作用。

  在签约仪式上,周民代表国家信息中心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四川新网银行、成都银行、柳州银行、浙江农信联社、长沙银行、江苏长江银行、九江银行、江西银行、青岛农商银行、百融(北京)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金融机构签署了信用信息共享协议。

  根据信用信息共享协议,国家信息中心将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的数据共享专区,通过查询检索、数据服务接口及数据文件下载等服务方式,向有关金融机构共享并定期更新可向社会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金融机构可以对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导入相关业务系统,并依据业务审核规则,对相关守信企业及个人在该机构使用产品或享受服务时,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对受惩戒企业及个人进行严格审查并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